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起诉决定要旨:从犯,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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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起诉决定要旨:从犯,自愿认罪认罚

时间:2022-08-10 来源:
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部刑不诉〔某〕某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某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某科技公司、李某等单位及个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9日、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底至12月,某科技公司原负责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被不起诉人李某受公司指派,与某供应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合作,由供应链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某科技公司从某口岸正常申报进口某饮液6票。  
2017年12月底,某科技公司因临近春节急需进口一批某饮液,指派被不起诉人李某向张某咨询是否有其他快速通关方式进口饮液,李某在张某的建议下,经请示某科技公司领导同意后,答复同意以跨境电商保税方式将上述饮液申报为个人物品进口,并全权委托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负责货物通关。2018年1月至4月底,李某受某科技公司指派从美国进口上述饮液2票,并由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不低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包通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张某、王某某等人则联系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上述饮液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339334元,经某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480920.54元。  
本院认为,李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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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0 来源:
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部刑不诉〔某〕某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某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某科技公司、李某等单位及个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9日、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底至12月,某科技公司原负责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被不起诉人李某受公司指派,与某供应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合作,由供应链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某科技公司从某口岸正常申报进口某饮液6票。  
2017年12月底,某科技公司因临近春节急需进口一批某饮液,指派被不起诉人李某向张某咨询是否有其他快速通关方式进口饮液,李某在张某的建议下,经请示某科技公司领导同意后,答复同意以跨境电商保税方式将上述饮液申报为个人物品进口,并全权委托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负责货物通关。2018年1月至4月底,李某受某科技公司指派从美国进口上述饮液2票,并由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不低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包通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张某、王某某等人则联系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上述饮液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339334元,经某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480920.54元。  
本院认为,李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