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如何办理离婚?小孩的扶养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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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如何办理离婚?小孩的扶养和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2-08-26 来源:

世界各国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予以确认,通过法律的规制来干预婚姻问题,婚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咨询:残疾人如何办理离婚小孩的扶养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婚后二人都没有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所有的生活物资都是男方父母的,他二人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存款也没有欠债.有三个小孩都是男方的父母带养,也但由于女方婚后给男方家里造成很大的名誉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夫妻感情破裂,请问他们如何离婚,小孩的扶养和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答:

一、你们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协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事项,并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离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向法院起诉离婚,应提供起诉书、身份证、结婚证、婚姻感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

三、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人,婚后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各半享有。

四、子女抚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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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26 来源:

世界各国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予以确认,通过法律的规制来干预婚姻问题,婚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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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婚后二人都没有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所有的生活物资都是男方父母的,他二人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存款也没有欠债.有三个小孩都是男方的父母带养,也但由于女方婚后给男方家里造成很大的名誉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夫妻感情破裂,请问他们如何离婚,小孩的扶养和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答:

一、你们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协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事项,并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离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向法院起诉离婚,应提供起诉书、身份证、结婚证、婚姻感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

三、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人,婚后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各半享有。

四、子女抚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