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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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咨询

时间:2022-09-12 来源:

非破产债权,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债权。

法律咨询:关于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咨询

律师回答: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上述除第十条外,其他各条所列非破产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登记,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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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咨询

时间:2022-09-12 来源:

非破产债权,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债权。

法律咨询:关于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咨询

律师回答: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上述除第十条外,其他各条所列非破产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登记,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