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履行签证问题探讨
施工合同履行中,签证是最常见的施工证明文件之一。广义上的签证,是指凡需业主或监理签认的施工合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开工、竣工、材料或设备进场、工程进度、增减工程量、单项或隐蔽工程验收、工期顺延、索赔等。可见,签证应用于施工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签证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并最终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如发生纠纷,签证又是施工企业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签证在施工合同履行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履行中,有的施工企业只注重埋头施工,不注重签证。该签证的时候不签证,或虽有签证但不规范,最后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例如,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拆改,没有及时签证,导致拆改工程不能计算工程量;工期顺延的情况发生时,没有及时签证顺延工期,被业主以延期完工为由索赔等等。为避免这些情况发生,签证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一、签证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签证的代表。
有一工程合同纠纷,在施工中,施工方完成工程量的签证资料齐全,但在结算时,业主提出,有部分增加工程量签证单的签证人员根本不是业主的人,这部分增加工程量不应认定!其实,业主指出的上述签证人员,在施工时确实是属于业主人员,只是属于临时聘请,工程完工即被解聘。但施工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些人员属于业主并且有业主的授权,有口难辨,最后眼睁睁看着即将到手的工程款不能计算。
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首先要审查签证人员有否授权。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指定了业主和监理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该授权代表的签证才是有效签证,但也有两个例外,一是业主或监理的法定代表人签证;二是业主或监理以盖章的形式签证。除此以外,其他人的签证均属于无效签证。
有的情况下,合同没有指定现场签证代表,施工企业就应发函要求业主书面指定签证代表。如业主指定的现场代表变更,没有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应要求业主重新书面确认。
施工企业还应注意签证代表的授权范围,有的工程,业主指定了多个驻工地代表,各个代表授权范围不同,如有的负责土建,有的负责安装,有的负责装修,这些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才是有效签证。
二、签证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首先,签证必须明确。例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只能证明某个工序经过了隐蔽验收,而不能用作证明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如要说明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则需要另外制作工程量签证,否则,仅凭验收记录来说明完成的工程量,就是不明确的。
其次,工程量签证,必须是具体的。例如,施工方要求对工程量签证,必须列明完成工程时间、部位、设计图纸依据以及所用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明细;报送的增减工程量签证单,必须列明设计变更的依据以及设计变更后增减工程量情况;报送的工期顺延的签证单必须列明工期顺延的原因、工期顺延的天数等。
签证单报送业主或监理后,对签证代表的的签证必须当场核实,如发现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签证不明确,应当场指出,要求改正。
三、注意签证的时效性。
施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工程的情况时都在变化,有的事项,如不及时签证确认,事后将难以确认,例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拆改工程的工程量等。因此,签证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合理的时间的确认,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隐蔽工程验收应在工程隐蔽前,拆改工程的工程量在拆改完成时等等。
实践中,报送签证时间越早对施工企业越有利。首先,时间越早,说明签证事由刚过,现场、实物均在,便于签证代表核实;其次,此时双方还处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不存在矛盾,签证代表一般不会刁难;第三,如果及时报送签证,则需要签认的事项较少,签证代表较易接受;第四,有的签证,如顺延工期,如不立即报送,则顺延工期的事实将很难证明,可能发生争议的机会就会增加。因此,施工企业报送签证时间不应拖延太长,尤其不要等到完工后补签证,因为工程完工后,甲方对承包方的需求和依赖大大降低,此时,拒签或者作出不利于施工企业的签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有的签证,本质上属于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如设计变更的签证,实质上是合同变更,这种签证就更应及时,而且必须在开始施工之前完成,即先做好签证再施工,施工后再作工程量签证。例如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为了省钱,口头提出改变设计,将空调排水管直接接入雨水管,不做独立的空调排水管,施工企业同意,但没有要求业主签证。工程完工后,由于非施工方原因雨水管堵塞,发生雨水倒灌空调,造成业主损失。业主认为是施工企业擅自修改设计施工,以此为由向施工企业索赔并拒付工程余款,造成了施工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签证是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该有的签证一定不能少,而且,签证必须按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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